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29 11:23:50 关注人数: 来源: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残联、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新修订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单位会计人员要尽快学习、掌握新会计制度有关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支出、会计科目的变化及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确保2014年1月日起执行新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二、切实做好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工作。各级行政单位要严格按照新制度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编报财务报表,及时调整会计核算信息管理系统,修订补充会计科目,按财政部相关规定做好新旧制度的衔接。
三、认真组织新会计制度的宣传和培训。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新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积极组织做好本级行政单位财会人员的学习培训。适应新会计制度的要求,健全完善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水平。财政部门要在实施新会计制度的基础上,逐步规范本级行政单位会计核算软件系统。
各级各部门在执行中如果有什么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函告我们,以便向财政部门反应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1.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 的通知》(财库【2013】218号)
2.财政部关于印发<新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库【2013】219号)
2014年2 月18日
关于印发《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库[2013]21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武警各部队,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单位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我部对《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预字〔1998〕49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部。
上一篇: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的通知
下一篇:会 计 档 案 管 理 办 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