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
发布时间:2015-11-09 09:18:06 关注人数: 来源:
序言
本公约缔约国,
(一) 回顾《联合国宪章》宣告的各项原则确认人类大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和价值以及平等和不可剥夺的权利,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
(二) 确认联合国在《世界人权宣言》和国际人权公约中宣告并认定人人有权享有这些文书所载的一切权利和自由,不得有任何区别,
(三) 重申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必须保障残疾人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
(四) 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五) 确认残疾是一个演变中的概念,残疾是伤残者和阻碍他们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的各种态度和环境障碍相互作用所产生的结果,
(六) 确认《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和《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所载原则和政策导则在影响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推行、制定和评价进一步增加残疾人均等机会的政策、计划、方案和行动方面的重要性,
(七) 强调必须使残疾问题成为相关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 又确认因残疾而歧视任何人是对人的固有尊严和价值的侵犯,
(九) 还确认残疾人的多样性,
(十) 确认必须促进和保护所有残疾人的人权,包括需要加强支助的残疾人的人权,
(十一) 关注尽管有上述各项文书和承诺,残疾人作为平等社会成员参与方面继续面临各种障碍,残疾人的人权在世界各地继续受到侵犯,
(十二) 确认国际合作对改善各国残疾人,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残疾人的生活条件至关重要,
(十三) 确认残疾人对其社区的全面福祉和多样性作出的和可能作出的宝贵贡献,并确认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其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促进残疾人充分参与,将增强其归属感,大大推进整个社会的人的发展和社会经济发展以及除贫工作,
(十四) 确认个人的自主和自立,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对残疾人至关重要,
(十五) 认为残疾人应有机会积极参与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包括与残疾人直接有关的政策和方案的决策过程,
(十六) 关注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民族本源、族裔、土著身份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年龄或其他身份而受到多重或加重形式歧视的残疾人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十七) 确认残疾妇女和残疾女孩在家庭内外往往面临更大的风险,更易遭受暴力、伤害或凌虐、忽视或疏忽、虐待或剥削,
(十八) 确认残疾儿童应在与其他儿童平等的基础上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回顾《儿童权利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承担的义务,
(十九) 强调必须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促进残疾人充分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的一切努力之中,
(二十) 着重指出大多数残疾人生活贫困,确认在这方面亟需消除贫穷对残疾人的不利影响,
(二十一) 铭记在恪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并遵守适用的人权文书的基础上实现和平与安全,是充分保护残疾人,特别是在武装冲突和外国占领期间充分保护残疾人的必要条件,
(二十二) 确认无障碍的物质、社会、经济和文化环境、医疗卫生和教育以及信息和交流,对残疾人能够充分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至关重要,
(二十三) 认识到个人对他人和对本人所属社区负有义务,有责任努力促进和遵守《国际人权宪章》确认的权利,
(二十四) 深信家庭是自然和基本的社会组合单元,有权获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获得必要的保护和援助,使家庭能够为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其权利作出贡献,
(二十五) 深信一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权利和尊严的全面综合国际公约将大有助于在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改变残疾人在社会上的严重不利处境,促使残疾人有平等机会参与公民、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
议定如下:
第一条
宗旨
本公约的宗旨是促进、保护和确保所有残疾人充分和平等地享有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并促进对残疾人固有尊严的尊重。
残疾人包括肢体、精神、智力或感官有长期损伤的人,这些损伤与各种障碍相互作用,可能阻碍残疾人在与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充分和切实地参与社会。
第二条
定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
“交流”包括语言、字幕、盲文、触觉交流、大字本、无障碍多媒体以及书面语言、听力语言、浅白语言、朗读员和辅助或替代******流方式、手段和模式,包括无障碍信息和通信技术;
“语言”包括口语和手语及其他形式的非语音语言;
“基于残疾的歧视”是指基于残疾而作出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目的或效果是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领域,损害或取消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对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的认可、享有或行使。基于残疾的歧视包括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拒绝提供合理便利;
“合理便利”是指根据具体需要,在不造成过度或不当负担的情况下,进行必要和适当的修改和调整,以确保残疾人在与其他人平等的基础上享有或行使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
“通用设计”是指尽最大可能让所有人可以使用,无需作出调整或特别设计的产品、环境、方案和服务设计。“通用设计”不排除在必要时为某些残疾人群体提供辅助用具。
第三条
一般原则
本公约的原则是:
㈠ 尊重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作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
㈡ 不歧视;
㈢ 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
㈣ 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份子;
㈤ 机会均等;
㈥ 无障碍;
㈦ 男女平等;
㈧ 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
第四条
一般义务
一、缔约国承诺确保并促进充分实现所有残疾人的一切人权和基本自由,使其不受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为此目的,缔约国承诺:
㈠ 采取一切适当的立法、行政和其他措施实施本公约确认的权利;
㈡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立法,以修订或废止构成歧视残疾人的现行法律、法规、习惯和做法;
㈢ 在一切政策和方案中考虑保护和促进残疾人的人权;
㈣ 不实施任何与本公约不符的行为或做法,确保公共当局和机构遵循本公约的规定行事;
㈤ 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私营企业基于残疾的歧视;
㈥ 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本公约第二条所界定的通用设计的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以便仅需尽可能小的调整和最低的费用即可满足残疾人的具体需要,促进这些货物、服务、设备和设施的提供和使用,并在拟订标准和导则方面提倡通用设计;
㈦ 从事或促进研究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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