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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残联发〔2013〕9号]

发布时间:2018-03-29 10:17:17 关注人数: 来源: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残疾人联合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疾人联合会,黑龙江农垦总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6月28日

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志愿助残工作,进一步弘扬人道主义思想,传播志愿助残服务理念,提升志愿助残专业化水平,推进志愿助残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助残志愿者(以下简称助残志愿者),是指在残联组织或在残联组织授权的单位注册登记、参加助残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小时以上的志愿者。

第三条助残志愿者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活动,不以获得报酬为目的,无私奉献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资源和爱心,自愿为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接受残联组织或者志愿助残组织的统一管理。

第二章招募和注册

第四条助残志愿者面向社会公开招募。

第五条申请注册成为助残志愿者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富有爱心和奉献精神,关爱残疾人;

(三)具备参加助残志愿服务所要求的身体条件和服务能力;

(四)遵守注册机构的相关规定;

(五)未成年人参加助残志愿服务,应征得监护人同意。

第六条以下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

(一)县级残联为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负责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省级(含副省级)、市级残联根据实际需要,也可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负责同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等部门和单位助残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工作。

(二)各级残联直属企事业单位、残疾人比较集中的单位,以及其他志愿助残组织,经所在地的县级残联或者同级的省、市级残联授权,可以开展助残志愿者注册管理工作。

第七条注册为助残志愿者需履行以下程序:

(一)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直接到助残志愿者注册机构(或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全国统一格式的《中国助残志愿者注册登记表》(附件1);

(二)注册机构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三)审核合格,注册机构向申请人颁发“中国助残志愿者证”(附件2)、“中国助残志愿者”胸章(附件3)。

第八条助残志愿者注册后需领取中国助残志愿者证。中国助残志愿者证是助残志愿者的身份证明,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设计样式。

中国助残志愿者证的注册证号编制规则由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统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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