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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流程

发布时间:2015-11-05 17:06:15 关注人数: 来源: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流程

 

每年3月底以前,各级地税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各纳税单位的名单、用人单位在职职工的人数和相关情况,各级国税部门6月底前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地税部门未掌握的用人单位信息。

各级地税部门要将保障金征收纳入税收管理,与税收同征同管,并将已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对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税务机关要将其纳入税务稽查范围,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

每年3月底以前,各级财政部门应向同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供上年度由财政供给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单位名单、用人信息和相关情况。

每年的9月底以前,对拒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按时缴纳保障金的财政供给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可以从单位预算或收入中直接划转。

各级人行国库部门要做好保障金的入库统计工作,征缴期间每月将缴款书回单退给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代征机关,并向有关部门提供入库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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