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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就业条例

发布时间:2015-11-05 16:48:36 关注人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488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2007214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51起施行。

                          总 理  温家宝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责任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就业服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其他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对残疾人就业实行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促进残疾人就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制定优惠政策和具体扶持保护措施,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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