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
发布时间:2015-11-05 16:52:05 关注人数: 来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1号
现发布《残疾人教育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鹏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前教育
第三章 义务教育
第四章 职业教育
第五章 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六章 教师
第七章 物质条件保障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 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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