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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4-09-05 09:41:54 关注人数: 来源:河南省残联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发改统计局)、财政局、民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计局、税务局、残联,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成本,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下文简称《总体方案》)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我省残保金制度建立以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残疾人就业需求相比,相关制度还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征收管理

1.规范征收。实行分档征收,2020年至2022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0年至2022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的残保金。明确征收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

2.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所服务的用工单位缴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

(二)规范资金使用

3.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确保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安排不与收入规模挂钩,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根据发展需要、财力可能及项目成熟度统筹安排,满足相关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加大激励力度。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对没有明确相关标准的按规定明确补贴标准。依据国家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对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及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进行表彰奖励。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在省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和奖励标准,加大力度表彰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

5.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加“互联网+”创业培训,并通过网络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各类孵化基地(园区)对残疾人创业项目给予经营场地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创业的培训、贷款、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6.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岗前培训制度,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规模,对培训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建立通报和进退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活动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并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三)健全就业服务

7.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建全全省残疾人就业大数据,逐步积累残疾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就业需求、就业状态、获得服务等数据,形成残疾人就业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系统。(责任单位:省残联、民政厅)

8.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心理测评、职业介绍、求职指导、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9.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给予适度放宽,对工作岗位进行针对性调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对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

10.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制定奖励标准,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11.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鼓励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省残疾人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12.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13.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应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残联应结合社区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就业辅导员根据残疾人信息档案系统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省残联)

14.加大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力度。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并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定期总结、推广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税务局、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适时推广。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审计监督,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税务局、残联)

(三)加强监督监管。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残联)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与残保金和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政策解读,各级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形成社会共识。(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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